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再论法的概念
作者姓名:郭宇昭
摘    要:世界上存在的法都是具体的,不存在抽象的一般的法。法的概念是对全部具体的法的一种抽象,是对法作出最本质的概括,它深刻揭示法的本质属性和特征,为人们认识法的现象及其规律性提供理论依据。列宁曾经讲到:“即使是最简单的概括,即使是概念(判断、推理等等)的最初的和最简单的形成,就是意味着人对世界的客观联系的认识是日益深刻的。“

点击此处可从《法学研究》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法学研究》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