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同志对我国法学事业的卓越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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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为,苏醒.董必武同志对我国法学事业的卓越贡献[J].法学研究,1985(2):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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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为 苏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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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学是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观点,从法学学理上科学地阐明我国法制,从而奠定我国法律科学的基础。这是董必武同志早在建国初期就提出的发展我国法学事业的设想。这个设想充分体现了一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远见卓识。董必武同志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创建人和主要领导人之一,他为我国法学和法制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但是董老所孜孜以求的法学和法制建设事业蓬勃发展的繁荣景象,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党中央明确地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定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以后才逐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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