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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流转
引用本文:梁慧星.论经济流转[J].法学研究,1983(3):52-56.
作者姓名:梁慧星
摘    要:民法理论把社会经济生活中主体之间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服务)的经济活动从总体上称之为经济流转。在我国,经济流转包括以下领域:一、生产资料在各个生产部门、各个经济组织和其他生产者之间的分配、交换和流通;二、通过各种商业渠道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品;三、农村经济组织和社员向国家提供各种农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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