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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贿赂罪几个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姜代境.关于贿赂罪几个问题的探讨[J].法学研究,1985(5):40-43.
作者姓名:姜代境
摘    要:一贿赂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是犯罪分了双方或多方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而进行的犯罪活动。这种犯罪直接侵蚀国家的机体,败坏国家机关的声誉,阻碍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特殊严重的危害性和危险性。首先,从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上看,在贿赂罪中,受贿罪、索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是受国家委托,依照国家法律从事公务,实现国家意志的人员。国家的意志依靠这些人忠实地履行职务来实现,国家在人民中的信誉,通过这些人廉洁的行为来树立。但是,当这些人利用自己的职务来谋取私利,公然索取或收受贿赂时,国家在人民中的信誉便被他们的这种行为损害了;又由于他们收取贿赂,许诺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便很难公平、正确地执行职务,使国家意志的实现遭到了阻挠与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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