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不少书籍和文章都把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的仓储保管合同和借款合同说成是实践合同,而不是诺成合同。例如,1981年辽宁大学学报丛刊第二期《经济合同法讲话》中讲:仓储保管合同,不论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都必须以存货方将货物交付给保管方储存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所以,仓储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又讲:借款合同的成立,除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借款关系的协议外,还必须具有贷款方交付借款方所借款项的行为。也就是说,贷款方交付标的物是借款合同成立的一个条件,而当事人双方关于建立借款关系的协议只是借款的预约,因此,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其他书上的说法与此大致相同,不一一列举。我对此种看法有不同意见,提出来商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