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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贿罪客体的再认识
作者姓名:郝力挥  刘杰
作者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辽宁省妇联法律顾问处
摘    要: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上,一直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作为受贿罪的客体。1982年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颁发后,一些同志提出受贿罪是经济犯罪,受贿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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