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居组法》与《村组法》合并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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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国申 陈福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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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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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居民自治与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的两大组成部分,目前我国采取的立法模式是区分立法,即以《居组法》和《村组法》分别对其自治组织居委会和村委会进行规定。笔者认为,这种立法模式只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根据我国目前基层民主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来看,合并立法更有助于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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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居组法 村组法 居民自治 村民自治 |
文章编号: | 1004-0544(2005)02-01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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