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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病假期间从事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姓名:马军  朱军巍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号一审:(2006)朝行初字第141号二审:(2006)二中行终字第652号基本案情第三人张某于2005年6月29日到原告霍夫曼-耐固-鲍氏医疗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夫曼公司)工作,并签署《新进员工试用表》和《安全责任协议书》,工作岗位为精工车间车工,试用期3个月,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7月13日,张某向原告霍夫曼公司提交医院的假条,请假三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劳动者  认定  劳动保障  霍夫曼  正常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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