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不孝,法不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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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薛锐,赵德斌.子不孝,法不容[J].党建文汇,2007(1):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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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薛锐 赵德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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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年83岁的高大爷是四川内江市东兴区白合镇的村民,其养子钟富民刚满4岁时就随母到了高家。高大爷将他视为亲生儿子,供他读书,为他操办婚事……但钟富民成家后,一直不赡养高大爷。高大爷起诉要求解除与钟富民的继父子关系,并要求钟富民一次性付给自己生活费1.8万元。但钟富民却辩称,自己从14岁起就已从事农业生产,属自食其力,故应把他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在高大爷家打工计算报酬予以抵付赡养费。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法判决解除高大爷与钟富民的继父子关系,钟富民一次性付给高大爷赡养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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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父子关系 农业生产 赡养费 人民法院 东兴区 内江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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