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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布吉尔的行为应定抢劫(未遂)罪
引用本文:
刘德权.吉布吉尔的行为应定抢劫(未遂)罪[J].人民司法,1984(3).
作者姓名:
刘德权
摘 要:
根据案情介绍,我认为方为义同志文中所述的对此案定性的几种意见都值得商榷。我的看法是:对吉布吉尔的行为既不能以敲榨勒索,或过失杀人定性,也不能认为他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按照刑法学犯罪构成的理论来分析,我认为吉布吉尔的行为,定抢劫(未遂)罪比较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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