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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国家证明权”(之二)国家证明权的行使
作者姓名:
陈丹
作者单位:
厦门市公证处
摘 要:
历史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证明,国家证明权行使的最佳模式,是由国家委托一种特殊的介于国家和公众之间的公共权力机构,而不是由纯粹的国家权力机关直接行使.这也是我国当前公证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
关 键 词:
国家证明权
公证制度
公共权力机构
公证人
公证权
国家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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