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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投资股权的强制执行
引用本文:贺强兴,张一鸿.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投资股权的强制执行[J].人民司法,1999(11).
作者姓名:贺强兴  张一鸿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我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经济实体,同外国或港、澳、台投资者共同投资,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的投资股权(以下简称合营股权),是该经济实体的资产构成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51条、第53条、第55条的规定,当合营一方成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被执行人在企业中的投资权益、股权及其收益采取冻结、提取、强制转让等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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