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及其行为样态
引用本文:吴国喆. 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及其行为样态[J]. 法学杂志, 2009, 30(4)
作者姓名:吴国喆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表见代理制度中本人的可归责性是其承担履行责任的正当性依据,其特点是并不以主观过失为必要,而是以过失为中心上下挪动。对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必须斟酌多种因素特别是结合相对人的信赖合理性进行弹性化处理。本人可归责性的行为样态表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

关 键 词:表见代理  可归责性  弹性化处理  行为样态  

On Its Determination And The Act Modes Of The Principal's Liability Attribution In Agency By Estoppel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