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施行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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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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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03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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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修正后的《律师法》存在一定立法缺陷(一)《律师法》与上位法有冲突,易造成执法困惑《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这一规定,明显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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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法》 检察工作 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 第一次讯问 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 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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