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的运行机理与逻辑缺陷——兼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7-27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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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艳慧.刑事和解制度的运行机理与逻辑缺陷——兼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7-279条[J].法学杂志,2014(4):7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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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艳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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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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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但刑事和解制度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逻辑缺陷:和解与刑事领域公法性的冲突;依据可能判处的刑罚决定是否能够和解是典型的由果导因的错误思维方法;被害人得到赔偿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相对应,在实质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能力的比拼,既会导致同案不同罚的结果,也存在对加害人人格歧视的不公平;赔偿的积极与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悔罪以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提高被害人地位与刑事和解制度没有推导逻辑,不能作为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在评价刑事和解制度上,有必要澄清契约自由、个体本位、恢复正义等相关基础概念,进而为反思该制度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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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和解 恢复正义 报应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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