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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难对司法效率的影响
引用本文:杨柏勇.送达难对司法效率的影响[J].法律适用,2002(11).
作者姓名:杨柏勇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摘    要:效率又称效益,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1]司法审判活动中,因对诉讼过程中的相关阶段缺少相应的限制,导致诉讼迟延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因此,如何提高诉讼效率已成为各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普遍重视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各地法院为了解决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改革缺乏方向性指导,司法改革只是为解决一些具体问题而进行,而不是自上而下,从影响司法效率的法律缺陷、司法制度、法院组织机构等根本性问题入手,只是从争取节约处理每个具体案件投入的人力、物力,以腾出有限的资源去解决更多的纠纷方面着手。从整体上讲,我国司法改革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因此,避免诉讼迟延、实现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应是司法改革依据的价值目标。本文将就长期困扰法院审判的送达问题而引起的诉讼迟延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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