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成本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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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智航.法律成本论[J].当代法学,2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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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智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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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邮编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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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关系不具有人格的形式 ,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也就自然具有非人格化。法律并不是消极的存在 ,因为社会群体对何为正误持有的某些见解 ,甚至背道而驰 ;同时立法者将社会托付给构成法律的权利与义务 ,从这一层面来讲“社会的法律是一个积极的义务负担”1。负担行为的存在意味着收益的倾向。比如 ,某人花 2 0 0元买一辆自行车 ,支付 2 0 0元的价金是负担行为。当然 ,是以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其他权利为基础的 ,这就是收益。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化 ,我国基本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但是在立法呈快速发展态势的同时 ,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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