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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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夏.试论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J].法制与社会,2013(2):9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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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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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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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必须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在当前的形势下,必须把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社会公用关系以及可持续发展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中来,成为其具体内容,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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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法 调整对象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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