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承担浅析——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为分析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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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小明.举证责任承担浅析——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为分析对象[J].法制与社会,2013(2):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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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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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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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却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提出自己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出于其本意,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该情况下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有不同的认识与裁判。本文试通过本文对该举证责任分配予以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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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 举证责任 明确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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