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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房屋移建协议”有效吗?
摘    要:李家平在某市平安大街26号有私房6间。1987年7月李家平用该旁与被告某市乐器学会达成房屋移建协议。协议规定李将自己的私房交给学会所有,学会给付李人民币7000元,并给其另行修建平房6间。双方签定协议后,李收到学会房价款7500元,但双方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1987年10月学会未经审批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翻建。1988年1月李推翻了双方已签订的协议,要求学会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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