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法轮功”有法可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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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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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严重违法活动,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提出了严重挑战。他们蔑视法律,否定法律,对抗法律,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践踏。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活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禁止任何破坏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而李洪志编造的“法轮大法”,大肆宣扬封建迷信思想和反科学的歪理邪说,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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