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看经济合同法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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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卢建平,陈小英.从一起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看经济合同法的修改[J].法学,19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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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建平 陈小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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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杭州星建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
(卢建平),杭州星建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陈小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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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3年9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了第一起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作了修改。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与原《经济合同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就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的签订有不同规定。因此本案是适用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还是适用修改前的《经济合同法》?是适用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还是适用根据原《经济合同法》制定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1993)39号文件中的司法解释该如何理解?在这些问题上,原、被告代理律师意见相悖,虽然该案已经调解结案,但是该案所涉及的新旧合同法交替、特殊法与一般法冲突时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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