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听立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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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讲师,法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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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监听立法在规制范围上,应该采取开放的姿态,将口头以及以各种电子设备及其他方式发送和接收的所有言论都纳入其中;在立法模式上,可以考虑将监听视为一种强制性的侦查手段放在刑事诉讼法典的"侦查"专章中与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行为并列规定;在立法内容上,应当包括允许监听的案件适用范围、监听启动的实体条件和权限、监听的执行程序以及被监听人权利的保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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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听立法 规制范围 立法模式 控制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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