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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现状反思与完善——兼评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33条
作者姓名:王燕军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广州,510320
摘    要:限缩法官的裁量权,增加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及程序权利的价值取向并没有在新民事诉讼法形成统一性以及连贯性.新法赋予当事人简易程序选择权也没有经过严密的立法论证,同时由于该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及审判质量很低等因素必然造成虚置,仅起宣示作用.建立自己责任原则,完善法官的阐明义务,采取不同的收费制度等相关制度,才能使当事人真正拥有简易程序选择权.

关 键 词:简易程序选择权  宣示作用  审判质量  制度设计  程序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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