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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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家瑞,史威.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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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家瑞 史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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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刘家瑞),上海锦江集团投资部(史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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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依一国(或地区)法律产生,只能在该国(或地区)领域内生效,超出这一领域便不被承认,不能加以行使。只要把这一定义稍加改动,我们便可以得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一项基本原则:在国际保护中,一国只保护依本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而不保护依他国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这就是“版权和工业产权独立性原则”。从这一意义上,即使说地域性是知识产权在国际保护中体现的特性也不为过。一知识产权产生时期的地域性虽然在今天地域性已被公认为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但我们只要研究一下国际私法的发展史,就会发现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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