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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犯过限行为研究
作者姓名:梁剑  叶良芳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杭州310012(梁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叶良芳)
摘    要:实行犯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实行犯的过限行为可以划分为重合性过限行为和非重合性过限行为;量的过限行为和质的过限行为;对组织犯的过限、对实行犯的过限、对教唆犯的过限和对帮助犯的过限;故意的过限行为和过失的过限行为。对过限行为,应由实行犯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他共犯对实行犯未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对共同故意的内涵,如确定故意、概括故意、转移故意、突发故意等要注意正确认定。

关 键 词:实行犯  过限行为  重合性  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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