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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的司宪义务
作者姓名:贺日开  贺晟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扬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法院的司宪义务奠基于权力所有者———人民对法院的角色期待以及人民通过宪法表达的对民主、公正和秩序的价值追求。“司宪”是“司法”的必经阶段 ,人民法院不“司宪”将不能正确“司法”。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人民法院的司宪职权 ,法院也无任何理由可以自卸其司宪义务。在现行宪政体制下 ,人民法院履行其司宪义务的途径是 :立即让宪法进入已有的诉讼和尽快建立宪事诉讼制度。

关 键 词:司宪  司法  宪事诉讼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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