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单位行贿犯罪中的延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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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霍丽娜.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单位行贿犯罪中的延伸[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09, 24(6): 4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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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霍丽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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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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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民商事领域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过确保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带来的弊端。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适用标准进行了探索,我国公司法也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该制度的适用。但就其本质精神来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应仅局限于民商事领域,将其应用于单位行贿犯罪领域具有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通过借鉴其在公司法中的适用条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认定单位行贿犯罪责任主体时的适用标准应包括:主体要件、结果要件、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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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单位行贿犯罪 行贿罪 |
Extension of Denial System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in Unit Crime of Offering Brib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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