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破产企业留守人员能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作者姓名:高潮
作者单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1999年被某镇政府任命为该镇镇属集体煤矿矿长,法人代表。2004年3月6日,该矿被某市法院宣告破产还债,某市人民法院指定被告人王某、主管会计苗某、副矿长陈某、李某、单某、魏某为破产企业留守人员。3月6日至12日,6人共谋,分3次盗卖该矿被法院查封的废旧物资,得款4.8万元,每人分得8000元。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