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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取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取款行为应定盗窃罪
作者姓名:陈海芳  王雷
作者单位: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浙江东阳322100
摘    要:拾取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取走大量现金的行为,不能简单地套用刑法第196条第三款之规定,也不能将ATM机的人工智能和“冒用”的含义在法律概念上扩大化,从而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ATM机是银行的业务工具,而绝非银行的“电子代理人”,ATM机在目前的条件下绝对不可能被骗.在ATM机上取出的钱属于信用卡失主所有,取款的行为违背了失主的意愿并属于秘密窃取,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关 键 词:信用卡  诈骗罪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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