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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B2B模式下的版权保护
引用本文:谭梅吾.电子商务B2B模式下的版权保护[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3):114-117.
作者姓名:谭梅吾
作者单位:重庆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1120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繁荣经济市场不可或缺的部分;而在盗版电子商务产品风靡的网络环境中,电子商务版权保护面临着新的问题和严峻的挑战。电子商务版权客体是网络作品,因此其特殊性不言而喻;再加上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和网络的虚拟性,电子商务版权人的诸如复制权、汇编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成了侵权人获得经济利益的交换筹码,所以电子商务版权保护必须以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双管齐下,且需更加重视预防版权侵权的事前预防措施的实施——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需要设立监督维权组织以保证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安全;而事后补救措施除了传统的司法救济外,也可以采用具有灵活性、经济性及效率性等优点的在线诉外救济机制(ADR在线机制)给予救济,如此,方能有效解决关于电子商务版权的一系列问题。

关 键 词:电子商务  B2B  版权保护  电子商务版权客体  ADR在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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