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司法改革中调查官的角色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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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源 姚毅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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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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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福建长泰县人民法院委托项目《生态女性主义视角下家庭暴力女性受害者的调研报告》(项目编号:53WB1607)阶段性成果;同时受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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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家事案件中道德与法理交织,因此法官在缓和两者之间冲突时倾向于自觉修正立法。家事调查官的设立,有助于法官从实质的角度全面把握案件的事实状况,家事调查官对案件事实的干预是一种分类干预。家事调查官介入家事案件具有天然的优越性,以其辅助法官,可以将家事案件统一于情理与法理,实现公正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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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家事调查官 衡平 辅助人 分类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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