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司法鉴定救助实践随着2005年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而渐成规模,其产生原因,一是部分当事人过于贫困,完全无法承担合理限度之内的鉴定费用;二是如同“四川天价鉴定费案”所反映出的社会鉴定机构的市场化与盈利化的功能定位,造成一些当事人无法给付鉴定费用.虽然众多省市司法行政机关与社会鉴定机构针对社会弱势群体采取救助行动,但司法鉴定救助的实践运作尚有较大改进空间.事实上,司法鉴定救助需要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与地方因地制宜,建构政府主导型与社会鉴定机构积极配合的操作模式;此外,国家还需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合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同时平衡司法鉴定的救助需求与社会鉴定机构、地方政府的救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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