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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保护
引用本文:李银山.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保护[J].人民司法,1995(4).
作者姓名:李银山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保护李银山1987年10月,某村民委员会在生产队解体后,将村南的场院以2500元卖给本村农民郝某。乡政府发现后,责令村民委员会退还钱款,收回土地。村民委员会退款后,郝某非但不交回土地,反而未经批准,擅自在应交回的土地上建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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