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偷卖煤炭的行为构成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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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薛东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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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6年7、8月,江苏省东台市A水泥厂与盐城市B贸易公司分别签订了1145吨、1230吨煤炭购销合同。合同中注明盐城B公司必须将煤炭运至A水泥厂码头交货出公司于是与江苏省盐城市C运输船队又签订了运输合同。双方约定,C部队对B公司的煤炭负有运输、保管的义务,货在运输过程中,A厂验收前出现的数量、质量上的问题一律由C船队承担。煤炭运至A水泥厂后,船队队长张某私下塞给该厂保管员刘某等人好处费500元,告诉刘焕发在上卸货的过程中有少量误差,请其测算时不要大认真。刘于是改变了每条船的煤炭逐一过磅的测量方法,采用测量每条船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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