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作为经济区域逐渐一体化的东北三省一区分布有区、州、县级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镇比例大,少数民族人口多,民族关系复杂,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建设和谐社会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机遇下,建立适应东北区域经济发展和民族和谐的区域民族立法协调机制,科学规划民族立法,提高效率,强化监督,充实和完善民族立法内容,制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协调统一的配套法规、具体措施和办法,抓紧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对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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