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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的消费者保护法与赔偿机制
作者姓名:苏蒂·拉查甘  王晓珉
作者单位: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马来西亚
摘    要:<正> 一、亚洲消费者保护法的一些重要特点 三十年前,没有一个亚洲国家的法律对“消费者”这个词进行过解释,或将它写入法律。不过,尽管消费者保护法常常被看成是一个当代现象,但是,更早以前,大多数国家已有了一些与消费者有关的涉及到度、量、衡、合同、商品买卖、食品与卫生以及一些金融活动的法律。 这些早期法律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们并不区分不同类别的购买者——消费者被等同于一般的商品购买者。后来的一大进步是增补了相应的法律条款,以区分开消费者购买和商业性买主,并对消费者给予更多的保护和权力。这方面的例子是各国实施的《货物买卖法案》。早期有关消费者保护法的改进仍着眼于商品和服务的买主和卖主。关于商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对消费者所负的责任则毫无规定;假如商品和服务的使用者并不是其购买者的话,这些使用者也享受不到任何保护。后来,消费者运动转向通过一系列新法规来解决某

关 键 词:消费者保护法  赔偿机制  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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