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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程序规避
引用本文:伍贤华.论当事人程序规避[J].行政与法,2002(11):88-91.
作者姓名:伍贤华
作者单位:长沙行政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摘    要: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规避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规避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它是我国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日益抬升及立法不完善的必然产物,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应加强立法对策的研究,力求将当事人程序规避规制在适度的范围之内,从而实现其负面影响最小化。

关 键 词:当事人  程序  规避  成因  对策
文章编号:1007-8207(2002)11-0088-04
修稿时间:200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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