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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特定群体的伤害行为是否宜定寻衅滋事罪
作者姓名:郭旭强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101300
摘    要:[基本案情]2004年12月28日,被告人冯某某因琐事和某食品公司的保安员发生争执并被打,后冯某某找到被告人魏某某等人,欲寻机报复。12月29日,被告人魏某某找到吴某某,让吴某某电话与其父(个体经营刀具)联系后,魏某某找到吴某某的父亲购买了5把约六七十厘米长的砍刀(因魏某某乘吴某某的车,刀一直放在吴某某车上)。当晚,冯某某在一饭店请魏某某、张某、王某(在逃)、邓某某等人吃饭,其间又将吴某某约到饭店,吃饭时一起预谋报复食品公司的保安员,确定由张某、王某、邓某某三人乘吴某某车持刀去砍保安员,其他人坐在另一辆车上等候。当晚21时许,吴某…

关 键 词:寻衅滋事罪  食品公司  个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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