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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时计资”的不一定都是“非全日制工人”
摘    要:小保:张某等几名村民,结伙来市里某建筑工地打工,因为不会木工、瓦工,他们都被分到了力工组。跟车拉料,筛沙子、活泥,干些零活,以小时计资,每小时七元,一天工作十个小时,每天七十元,每月二千一百元工资。一月一开,供吃供住。三个月下来了,工地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张某等人被辞退。他们要经济补偿,工地负责人说,他们“以时计资”属于“非全日制工人”.辞退无经济补偿,用工不用上各种社会保险。老张心生疑惑,去年他来工地干活,也是“以时计资”,可竣工被辞是有“补偿”的,请问张某等人是否为全日制工人?能否获得经济补偿?正鸣正鸣:非全日制工人是小时工,“以时计资”的小时工不一定都是“非全日制工人”。就此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所以构成非全日制用工,不但具备“以小时计酬”一个条件,

关 键 词:非全日制用工  工人  定都  建筑工地  经济补偿  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  主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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