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年休假,虽属法定也不能说走就走 |
| |
作者姓名: | 金琳 |
| |
摘 要: | 小保:我与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如我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公司便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周前,由于已经与密友相约好外出旅游,我遂向公司提出从次日起休五天年休假,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刚刚接到一笔大订单:不仅时间仓促,而且人手太紧。我觉得年休假属于国家明文赋予劳动者的法定假期,自己有权决定休与不休以及什么时候休,只要休假前告诉了公司就行,便一走了之。不料,事后却被公司以我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
关 键 词: | 休假 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 外出旅游 公司 劳动者 国家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