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小保:我是一家公司的产品监督员。三个月前,因工友宋某在工作中粗心大意,使得所生产的产品有多件不合格。虽经其多次求情,我仍坚持原则如实记录并上报公司,导致其当月的工资、奖金被扣发。出于报复,宋某在我下班回家途中,故意驾车将我撞成了重伤。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我曾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遭到拒绝.理由是公司并没有指使宋某将我撞伤,且我被撞的时间段不属于工作时间.地点也不在工作场所。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谢蕊谢蕊: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给予工伤待遇。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只是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表面看来,劳动者必须同时具备“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三个条件而受到暴力伤害时,才能享受工伤待遇。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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