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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司法误区及其匡正——以重庆法院近年来相关判决为视角的考察
作者单位:
;1.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滥伐林木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犯罪主体泛化,罚金判处有失妥当,赃物处置有违罪《刑法》规定,与森林法的衔接存在芥蒂等问题。事实上,在入罪上,林木所有权人出售林木是其行使所有权的体现,只要其未帮助砍伐,或主动教唆买受者无证砍伐,就不可能成立滥伐林木罪;在量刑上,罚金的判处不仅要体现罪刑相适应,而且必须考虑刑罚个别化原则;在涉案赃物处理上,无论涉案被滥伐的林木最终去向,刑事判决都应严格依《刑法》第64条进行表达;在与森林法的衔接上,必须树立先刑后行的理念。
关 键 词:
滥伐林木
罚金
赃物处置
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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