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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引用本文:余萍.浅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J].法制与社会,2011(17):262-263.
作者姓名:余萍
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为了打击交通肇事罪,97年刑法针对该罪增设了两档法定刑情节,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相应司法解释。然而由于语言文字本身所具有的模糊性,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争议此起彼伏。本文拟从分析法规缺陷、介绍并评析各家观点出发,立足主客观相一致的立场,归纳出适用该档法定刑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关 键 词:交通肇事罪  逃逸致人死亡  主客观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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