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浅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作者姓名:余萍
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为了打击交通肇事罪,97年刑法针对该罪增设了两档法定刑情节,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相应司法解释。然而由于语言文字本身所具有的模糊性,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争议此起彼伏。本文拟从分析法规缺陷、介绍并评析各家观点出发,立足主客观相一致的立场,归纳出适用该档法定刑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关 键 词:交通肇事罪  逃逸致人死亡  主客观相统一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