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立法工作迅速发展,成绩显著,同时,也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即如何完善地正确地解决人们对法律条文、法律名词、法律术语的不同理解,如何确定它们的内涵和外延。这一问题涉及对已经制定颁布的法律(包括宪法)的贯彻和执行。从实践中看,这一问题已经相当突出。以宪法为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其中的“重要协定”,依据什么标准而确定,其范围如何等,就需要作出解释。还有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对于计划经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经赋予它新的含义,我们已不能沿用原来的含义来理解它,因此也需要对计划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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