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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判决效力范围
引用本文:蒲一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判决效力范围[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4):16-29,172.
作者姓名:蒲一苇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 法学院,浙江 宁波,315211
摘    要:对于第三人参加诉讼时的判决效力范围问题,学理上存在颇多争议,大陆法系传统理论采参加效力说,认为本诉确定判决对诉讼参加人发生参加效力而非既判力。在纠纷一次解决的绝对化追求下,责任追究功能成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计和适用的核心,导致这一制度与大陆法系的诉讼参加制度发生了偏离,使得判决效力问题变得十分复杂而难以沿用辅助参加效力。对此,有必要回归到既判力原理的立场,结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不同形态,对判决效力范围予以具体分析和检视,以求既有制度与理论的尽量自洽。

关 键 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辅助参加  参加效力  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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