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时间范围制度适用的类型化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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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剑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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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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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诉法解释》第248条在我国确立了民事诉讼标准时制度(既判力时间范围的原则规定),但在法理定位的论述上,《民诉法解释》又将第248条作为第247条(一事不再理识别)的例外情形。依既判力理论的基本法理,前诉既判力影响后诉的形态不仅限于前后诉相同的情形,也同样存在于前后诉不同的情形,因此第248条存在着脱离第247条独立适用的情形。而且,通过对既判力客观范围与既判力时间范围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既判力时间范围在制度适用形态方面并不具有一般化适用的意义,而应当限定在特定的情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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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既判力时间范围 既判力作用形态 既判力客观范围 标准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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