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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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雪松.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J].法制与社会,2010(21):7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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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雪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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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临汾人民警察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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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方式,即在出现竞合的情形时,只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项请求权提出请求,这在世界各国的合同法中也是少见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方式却不能完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因此,根据现代民法精神原则的指导,应重新定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概念,并依据两种请求权所请求的利益的不同形态,允许受害人自由选择一种或两种请求权,从而使当事人的损失能得到完全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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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请求权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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