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发包权与承包权如何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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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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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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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读者来信:我们那里有一块村属荒地,是当年围湖造田时遗留下来的。因为表层沃土已做筑湖堤之用,故遭荒废。1990年,张某等人一下占有了所有的较大坑塘用于养鱼。1991年,我家出租金于张某处租得一块池塘,同时对池塘进行了改造和扩建。此后每年租金只交给张某。出租及交租金行为的发生均为口头约定,没有约定终止年限。在1990~2001年间,张某交钱给某管理渔业及排水抗旱的职能者,其他独立开挖池塘者也是如此交付。2002年,村委会开始对全村荒山荒地实行回收再发放承包,租金统一而且只交给村委会。依照事实优先,原池塘所有者继续承包,仅变更租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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